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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驗證”、“確認”的特點和區別

發布(bu): 2005-12-27 00:00:00

 

一、“檢驗”的特點
      ISO 9000:2000標準“3.8.2檢驗”的定義是:通過觀察和判斷,適當時結合測量、試驗所進行的符合性評價。此定義不夠確切:沒提“檢驗”的依據;“檢驗”的方法中缺了檢查;“檢驗”不應是產品符合性的評價,應是對產品符合性的判定。
      筆者將“檢驗”的定義內容彌補為:依據規定要求進行測量、檢查,必要時進行試驗,以判定產品的符合性。“檢驗”的特點可歸納為:
      (1)“檢驗”的依據是規定要求,包括產品的合同、圖樣、標準和檢驗規范,必要時還有試驗規范。
      (2)“檢驗”的客體在本文中是硬件類產品。
      (3)“檢驗”的方法包括測量產品的功能特性和物理特性,檢查產品的外觀,必要時進行產品的功能特性試驗。
      (4)“檢驗”的結論:產品符合規定要求即判定為合格品,有一個特性值不符合規定要求即判為不合格品。
      (5)產品合格與否決定其能否銷售和交付,應由持《資格證》的檢驗員進行“檢驗”和判定,以確保“檢驗”的結論客觀和正確。
 
二、“驗證”的特點
      “驗證”這一術語的英文是verification。查看詞典,verification還有“證實,證明”的含義。證實是證明事物的實際狀況,證明是用數據表明事物的真實狀況,都有兩種可能和結果: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驗證”當然也應有兩種可能和結果:認定所提供的客觀證據滿足規定要求(簡稱“認定已滿足”)或認定所提供的客觀證據不滿足規定要求(簡稱“認定未滿足”)。
      ISO 9000:2000標準“3.8.4驗證”的定義是:通過提供客觀證據對規定要求已得到滿足的認定。“驗證”,應是驗證者(主體)對提供的客觀證據(客體)進行的活動。對于采購產品的“驗證”,組織是驗證者,供方是客觀證據即少量一般料件(原材料、元器件和零部件)的提供者;“驗證”的方法只是檢查;“驗證”的結果有兩種,即“認定已滿足”或“認定不滿足”對于設計和開發的“驗證”,則驗證者和提供者都是本組織,“驗證”的方法還包括試驗。所以,此定義應予以完善。
      筆者將“驗證”的定義內容彌補為:通過檢查、必要時試驗所提供的客觀證據,表明規定要求是否得到滿足的認定。其中,增加了“驗證”的方法,特別是將“驗證”的結果完善為“是否得到滿足的認定”。現將“驗證”的特點歸納如下:
      (1)“驗證”的依據是規定要求,主要是針對所提供的客觀事物及其證據規定的驗證要求,還針對某些產品規定的驗證要求。
      (2)“驗證”的客體是提供的客觀事物及其證據,例如對不符合項等問題進行整改所形成的文件和記錄、設計和開發過程及其文件和記錄、采購的少量一般料件及其記錄。
      (3)“驗證”的方法是檢查(評審也是一種檢查)、試驗(對設計和開發進行“驗證”時)和認定。
      (4)“驗證”的結果包括“認定已滿足”或“認定未滿足”。“驗證”的關鍵在于提供的客觀證據是否滿足規定要求。
      ISO 9001:2000標準“7.4.3采購產品的驗證”,是將“驗證”作為兩種結果應用的:經“驗證”結果是“認定已滿足”,準予入庫;結果是“認定未滿足”,予以拒收。供方再發貨,組織再“驗證”,直至“認定已滿足”。
 
三、“檢驗”與“驗證”的區別
  “檢驗”與“驗證”雖然有聯系,但基本不同,筆者將兩者的區別歸納如下:
   (1)概念不同,定義不同。因此,說“檢驗”是“驗證”的一種方式,是不適當的。
   (2)依據不同。“檢驗”的依據是產品標準、檢驗規范等;“驗證”的依據是規定的驗證要求。
   (3)客體基本不同。“檢驗”的客體在本文中是硬件類產品;“驗證”的客體是提供的客觀事物(含某些產品)及其文件和記錄。
   (4)方法基本不同。“檢驗”的方法主要是測量,還有檢查,必要時試驗;“驗證”的方法主要是檢查(必要時試驗)和認定。
   (5)結果不同。“檢驗”的結論是判定產品質量是否符合產品標準的要求;“驗證”的結果是認定所提供的客觀證據是否滿足規定要求,即“認定已滿足”或“認定未滿足”。
  下面是兩個不適宜地用“驗證”代替“檢驗”的例子。
    ①ISO 9001:2000標準7.4.3的標題是“采購產品的驗證”。其實,對采購的大批量一般料件應該用“檢驗”嚴把驗收關,對采購的關鍵件、重要件也應如此(本組織不能“檢驗”的,應委托有檢驗能力的機構進行“檢驗”),絕不可用“驗證”代替“檢驗”。因此,7.4.3條款的標題應是“采購產品的檢驗和驗證”。
    ②ISO 9001:2000標準“8.3不合格品控制”提出的“在不合格品得到糾正之后應對其再次進行驗證”的要求不適宜。適宜的要求應是:在不合格品得到糾正之后,應對其進行驗證或再次進行檢驗。“進行驗證”適用于降級,依據某個低等級產品標準檢查已測得的不合格品的特性值,符合要求就確定為該低等級的合格品。“再次進行檢驗”適用于返工,對返工后產品的特性再次測量,符合規定要求就重新判定為合格品。
 
四、“確認”的特點
    “確認”這一術語的英文是validation。查看詞典,validation還有“合法,有效,批準”的含義。總之,validation的含義是正面(符合、滿足、有效等)的明確認可,比如認可所提供的客觀證據已滿足特定的預期用途或應用的要求(簡稱“認可已滿足”)。
     ISO 9000:2000標準“3.8.5確認”的定義是:通過提供客觀證據對特定的預期用途或應用要求已得到滿足的認定。該定義沒有明確“確認”的方法,認可的含義也未反映。筆者將此定義內容彌補為:通過檢查、鑒定、必要時試驗所提供的客觀證據,表明特定的預期用途或應用的要求已得到滿足的認可。其中,給出了“確認”的方法:檢查、鑒定、必要時試驗。認定有兩種:正面的“已滿足”或負面的“未滿足”。認可只有正面的“已滿足”,認可反映出“確認”的特點。
    現將“確認”的特點歸納如下:
    (1)“確認”的依據是特定的預期用途或應用的要求,對于設計和開發過程、特殊過程應是規定的確認要求。
    (2)“確認”的客體是提供的客觀事物及其證據,如產品(通常是最終產品)及其文件和記錄,設計和開發過程、特殊過程及其文件和記錄。
    (3)“確認”的方法包括檢查、鑒定(對產品必要時試驗,對特殊過程應試運行)和認可。最終產品的試驗在實際使用或模擬使用條件下進行。最終產品的“確認”應有顧客或其代表參與。
    (4)“確認”的結果是“認可已滿足”。可用“已確認”表示。
若進行了“確認”,未滿足要求,應提出意見,補充提供客觀證據后再進行“確認”,直至得到“認可已滿足”的結果,達到“確認”之目的。
 
五、“驗證”與“確認”的區別
    “驗證”與“確認”雖然有共同點,但也有很多區別。筆者將兩者的區別歸納如下:
    (1)含義不同。“驗證”是認定客觀證據的真實狀況;“確認”是認可客觀證據已滿足要求。當然,定義也不同。
    (2)依據不同。“驗證”的依據是規定的驗證要求;“確認”的
依據主要是特定的預期用途或應用的要求,還有規定的確認要求。
    (3)客體有所不同。“驗證”的客體是提供的客觀事物及其證據,含某些過程、產品及其文件和記錄;“確認”的客體主要是產品(通常是最終產品)及其文件和記錄,以及某些過程及其文件和記錄。
    (4)方法有所不同。“驗證”的方法是檢查(必要時試驗)和認定;“確認”的方法是檢查、鑒定(必要時試驗)和認可。
    (5)結果不同。“驗證”的結果是“認定已滿足”或“認定未滿足”;“確認”的結果只是“認可已滿足”。
    (6)表示不同。若“驗證”的結果是“認定已滿足”,不可用“已驗證”表示,因為“已驗證”的意思是進行了“驗證”而反映不出“已滿足”還是“未滿足”;“確認”的結果只是“認可已滿足”,可以用“已確認”表示,因為“已確認”有已認可的含義,是“已滿足”的反映。若“驗證”的結果是“認定未滿足”,不可說“不予驗證”;若“確認”的意見是“未滿足”,可以說“不予確認”,因為這兩個術語的含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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