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 2008-02-01 00:00:00
近日國家質檢總局和農業部聯合下發《關于加強液態奶標識標注管理的通知》。根據這一通知精神,自2008年元旦開始,生產加工液態奶的企業要執行新的標簽規定。
根據國家新的規定,液態奶要按下列要求標注:
用奶粉作原料生產液態奶的,要在產品包裝上標注“復原乳”或“含××%復原乳”,并在配料表中如實標注復原乳所占原料比例。但是,巴氏殺菌乳不允許使用奶粉作原料。
以生鮮牛乳為原料,經巴氏殺菌處理的巴氏殺菌乳,生產企業必須在產品包裝主要展示面上緊鄰產品名稱的位置,使用不小于產品名稱字號且字體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漢字標注“鮮牛奶/乳”。
以生鮮牛乳為原料,不添加輔料,經瞬時高溫滅菌處理的超高溫滅菌乳,生產企業必須在產品包裝主要展示面上緊鄰產品名稱的位置,使用不小于產品名稱字號且字體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漢字標注“純牛奶/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