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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孩子一個安全的“好朋友”——解讀《兒童玩具管理召回規定》

發布: 2007-09-24 00:00:00

    在孩子的世界里,每一個玩具都有名字和生命,都是他們的好朋友。然而,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每年因為不安全的“好朋友”給孩子帶來傷害甚至奪去孩子生命的事故高達數千起。如何進一步監管好玩具質量,給孩子找到安全的“好朋友”?這已經成為了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問題。
     8月31日,《兒童玩具管理召回規定》正式頒布實施,這也是我國頒布實施的第二個單類產品的召回管理規定。

 

五大需要 催生《規定》

     玩具質量關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長,沒有人會質疑國家對玩具進行質量監管的必要性。但是,為什么一定要制定《兒童玩具管理召回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玩具實行召回管理制度呢?
     國家缺陷產品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我國出臺兒童玩具召回管理制度有5個必要性。
     首先,制定《規定》是加強對缺陷產品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安全性的需要。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產品出現因設計、制造缺陷產生不安全質量問題的風險加大。面對大量與缺陷產品有關的公共安全問題,有必要制定相應的市場規則,規范和監控有關生產企業建立更加完善的產品設計開發、質量控制、服務監督體系,當發現產品缺陷時,督促或強迫相關企業采取警告、撤回、召回等補救措施,消除缺陷產品對公共安全的威脅與危害。
     其次,制定《規定》是加大對兒童合法權益保護的需要。兒童玩具的主要消費群體是少年兒童,他們對周圍的事物以及產品安全的認知度有限,且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受到傷害機會較大。兒童玩具是典型的可能對消費者安全健康造成危害的產品,對于這類產品,國家除了要制定、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外,還必須要建立相應的兒童玩具召回管理制度。
     第三,制定《規定》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的需要。建立兒童玩具召回管理制度,一方面可以有效保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促進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從而減少玩具對公眾可能造成的生命安全和財產損失的威脅。
     第四,制定《規定》是進一步明確兒童玩具經營者預防和消除缺陷責任的需要。實際生活中,企業投放到市場的產品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的、絕對的安全;一些產品的安全隱患往往是在使用過程中發現的,并由消費者、社會有關方通過企業的售后服務部門反饋回企業的設計、制造部門。必須通過制定法律、法規和規范明確預防和消除缺陷產品的主體及其義務,細化從事產品生產、進口、銷售、租賃、修理等環節中經營者的不同責任與義務。
     最后,制定《規定》是完善政府公共行政職能的需要。對缺陷產品的管理主要有商業保險、司法補救和行政管理3種模式,在市場機制作用下,商業保險方式補救作用有限;司法補救方式缺乏效率;與前者比較,以消除危險為目的,由政府部門以行政管理方式補救,可以在最大范圍內消除缺陷產品對公共安全的威脅與危害,保護公眾利益,并適應政府職能從以經濟管理職能為主向以經濟和其他社會事務管理并重的轉變。
      該負責人指出,建立兒童玩具召回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消除各類兒童玩具因系統缺陷所帶來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可以有效地推進國家民主法制的進步,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可以有效地保證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消費需求。

 


 

細解《規定》的三大概念


     概念一:什么是兒童玩具?
     《規定》明示: 兒童玩具是指設計或預定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經過加工制作并用于銷售的產品;但生產者明示不供兒童玩耍的除外。
     細解:《規定》所指的兒童玩具是指經過加工制作并用于銷售的、設計或預定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的一切產品。
     兒童玩具就消費者群體來講是兒童即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包括成人玩具(青壯年玩具、老年玩具)、生產者明示不供兒童玩耍的用品(如兒童文具、兒童服裝以及按比例制作供收藏用的汽車、飛機模型等)。
     概念二:什么是缺陷?
     《規定》明示:缺陷是指因設計、生產、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兒童玩具中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兒童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細解:缺陷就是不合理危險,即產品在離開賣方時的危險程度已超出具有一般社會知識的消費者所能預知的程度。按影響產品質量的主要因素(人、材料、機器、方法、檢測手段和環境等),考慮兒童玩具在設計、生產、包裝、指示等過程中,因某種原因導致的在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中普遍存在的而且表現形式具有相同特征的不合理危險。
     判斷兒童玩具是否存在缺陷的依據有:兒童玩具缺陷是在設計、生產或提供過程中產生的,或由于使用說明、警告說明錯誤導致的;不符合國家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技術要求的,或者具有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險,如機械傷害、火焰燒傷、電擊傷害、溺水傷害、污染傷害以及噪聲傷害。
     概念三:什么是召回?
     《規定》明示: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對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由生產者或者由其組織銷售者通過完善消費說明、退貨、換貨、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缺陷可能導致的損害的活動。
     細解:生產者是玩具召回的責任主體。玩具生產者、銷售者因生產、銷售有缺陷的玩具致使他人遭到人身傷害、財產損失,除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為了防止和減少兒童玩具缺陷可能導致的更大危險和傷害,保障兒童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生產者有義務通過完善消費說明、退貨、換貨、修理等方式對這類缺陷玩具實施召回,并根據召回玩具的特性和對公共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必要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缺陷兒童玩具的召回過程


     第一步:兒童玩具缺陷信息的收集。
     生產企業、監管部門、經銷商、消費者等等這些都可以成為兒童玩具缺陷信息的收集者。比如,生產者應當將其從業基本信息以及消費者投訴舉報、產品傷害事故、產品傷害糾紛、產品在國外召回情況等信息向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收集處理有關兒童玩具投訴、缺陷和傷害及備案信息,并將有關信息逐級上報;國家質檢總局應組織建立兒童玩具缺陷和召回信息管理系統,包括兒童玩具缺陷信息收集系統以及與有關部門共同建立的兒童玩具傷害監測系統等。
     法律責任:生產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要求進行相關信息備案的;
     (二)未按有關規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檔案的。
     第二步:缺陷信息的調查與評估。
     得到兒童玩具缺陷信息之后,生產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都應該對缺陷信息進行調查,對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進行評估。
     比如,生產者獲知其提供的兒童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啟動缺陷調查,確認是否存在缺陷;生產者應當及時將缺陷調查結果報告發出調查通知的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再比如,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獲知兒童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可以啟動缺陷調查,并通知生產者并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可以對損害結果嚴重或影響較大的兒童玩具進行缺陷調查,并通知生產者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接下來,經調查確認兒童玩具存在缺陷的,應當根據兒童玩具缺陷對兒童人體健康和安全產生損害的可能性、程度、范圍等,對缺陷進行風險評估(嚴重、中等和輕微三個風險等級),并根據風險等級采取相應召回措施。
     根據風險等級不同,兒童玩具生產者可采取的對應糾正措施如下:
     改變玩具設計;
     改進兒童玩具生產方法;
     隔絕并處理銷售渠道中的兒童玩具;
     改進銷售渠道中的兒童玩具;
     改進兒童玩具使用說明;
     向用戶發送附加使用說明;
     改進用戶手中的兒童玩具;
     用戶交回已購兒童玩具由生產者改進;
     從用戶回收兒童玩具并予以更換或退款;
     告訴用戶如何銷毀原兒童玩具;
     為用戶銷毀原兒童玩具提供更換兒童玩具或退款。
     法律責任:生產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接到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缺陷調查通知,但未及時啟動調查的;
     (二)拒絕配合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缺陷調查的;
     (三)未及時將缺陷調查結果報告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
     第三步:實施召回。
     召回分為企業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兩種。
     當確認兒童玩具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依法向社會公布有關兒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銷售者等經營者停止銷售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并實施主動召回。與此同時,企業應將主動召回計劃提交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并召回完成后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主動召回總結。
     另外,當確認兒童玩具存在缺陷,而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但未召回時;或者當國家監督抽查中發現生產者生產的兒童玩具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時,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向生產者發出責令召回通知或公告,并通知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采取相應措施。而生產者在收到國家質檢總局發出的責令召回通告后,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所涉及的兒童玩具,并在接到責令召回通告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交召回報告。召回報告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批準的,生產者應當在接到批準通知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實施召回。國家質檢總局可以根據生產者提交的階段性召回總結對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決定是否要求生產者采取更為有效的召回措施,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法律責任:生產者拒不進行召回的,或沒有按照規定提交召回總結報告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但未實施召回的,依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九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召回制度將促進 玩具企業重質量

     廣東省玩具協會常務副會長李卓明說,我國玩具產業一直依靠低成本打入國際市場。但是隨著進口國對玩具標準的一再提高,我國玩具繼續走過去的老路肯定是不行的。這次國家出臺玩具召回制度,將有力地促進國內企業提高質量、重視質量。這對于我國玩具產業是一件大好事。
     一位玩具生產企業負責人表示,玩具召回制度的出臺將促使行業洗牌,對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來說是有利的。他認為,在產品質量的把握上,企業沒有什么捷徑可以走,惟一的辦法是老老實實按照生產流程和工藝控制的要求來辦事,特別是不可盲目趕工期,要把質量始終放在第一位。

 


 

應盡快建立 配套制度

     產品召回制度最早源于美國汽車行業,之后被引入其他國家,并逐漸進入食品等與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的其他行業。而我國的缺陷產品全面召回制度始于3年前的汽車業,此后,包括食品在內,家電、保健品、IT等多個行業實施召回的聲音也不絕于耳。有關專家認為,從國外一些比較成功的經驗來看,在我國正式明確將實行產品召回制度之后,要想保證這一制度真正取得成功,除了繼續完善相應的法規和健全產品安全管理體制以外,還需要很多配套措施建設的跟進。這其中,建立產品召回責任保險制度就是一個重要的環節。
     這是因為,產品召回的過程涉及面往往非常廣泛,必然會使生產、銷售和進口企業承擔較大的經濟責任。比如,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2002年發出的340起召回令涉及5000萬件產品,企業召回支付的平均費用高達100萬美元。顯然,像這樣的成本費用,對于我國大多數規模相對較小的玩具等企業來說,肯定是難以承受的。在這種情況下,很難保證其落實產品召回制度的積極性。即使是規模較大的企業,高額的召回成本也會成為其沉重的財務負擔。
     由于產品召回成本高昂,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通常做法是購買召回保險來轉嫁召回成本。比如沃爾瑪等世界零售業巨頭,基本都要求供貨廠商購買責任保險,而一些高風險產品的召回保險更要寫進購貨合同中。因此,來自歐美的商家一般都會要求出口企業出具產品責任保險甚至召回責任保險。
     有關專家認為,由于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意識不斷增強,今后企業面臨的索賠風險和產品召回風險可能會越來越大。而在我國企業普遍規模較小且召回成本又相對較高的情況下,在出臺產品召回制度之后,為了幫助企業解決可能面臨的困境,應該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考慮盡快建立產品召回責任保險制度,甚至可以采取強制保險的辦法,來保護消費者和企業的權益。  (仝春建)


 

國外兒童玩具召回管理概況


     發達國家對兒童玩具的安全管理十分重視,歐美國家將兒童玩具安全問題列為保護未成年人的重要內容。
     就管理方式而言,世界各國不盡相同。一些國家嚴格立法保護消費者,如美國的《消費產品安全法1972》、《保護兒童和玩具安全法案1969》、歐盟的《88/387/EEC玩具安全指令》、法國的《消費者保護法1983》、英國的《消費者保護法1987》等;另外,一些國家還成立了專門的行政機構來對兒童玩具質量進行監管,如美國的消費產品安全委員會、法國的消費者安全委員會、澳大利亞的消費者事務聯邦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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